联系客服

002922 深市 伊戈尔


首页 公告 伊戈尔: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伊戈尔: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6

伊戈尔: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1-13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30)已于 2021 年 11 月 09 日
 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 4 号伊戈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4 楼 1 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俊承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33,98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58%。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118,479,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36%;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21 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5,504,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2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15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2,737,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4%。

  (二)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视讯方式出席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33,975,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28,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3%;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33,977,5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31,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叶长城律师和罗寻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