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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4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LianchengPrecisionManufacturingCo.,Ltd)
(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I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2,000万股(含),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不进
行老股转让。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发行前总股本: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000万股(含)
每股发行价格:【】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元强及受郭元强控制的股东翠丽
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
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山东高新投、鲁证创投、秦同林、秦同河、秦福强、艺海创投、
英飞尼迪、HonyConsulting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圣元诚美、兖州君泰、上海君羽、YINGHUALI、兖州泰东、
上海牛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秦同义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II
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
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吴卫明、
左衍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
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
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在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III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IV
重大事项提示
一、稳定股价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公告或者
开始执行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已累计达到上限;
3、继续回购或者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定或要求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
公告。
公司拟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2)由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
公司采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V
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承诺在公司审议
回购股份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
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并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3%,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
度内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
为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后实施相应的股票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每12个
月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控股股东增持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
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时该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
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30%。
公司在上市后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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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达到稳定股价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应通过公司
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
原因并向全体股东道歉。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有权将相等
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拥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通
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公司有权暂扣其在公司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同时
暂时扣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
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为
限,保证投资者因股票回购、购回和赔偿取得的款项合计金额不少于其购买公司
股票投入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赔偿标准、赔偿对象
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赔偿方案为准。
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及时提出预案,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讨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提出对投资者更为有利的赔偿
方案,并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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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