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21-106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6 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442 万股。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向符合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442 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9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0,973.489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授予 44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973.489 万股的 1.08%;预留 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0,973.489 万股的 0.2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45%。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5%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5%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15.38 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11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
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
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确定的业绩目标执行。
业务单元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X) 100% 80% 60% 0%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合格,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6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按以
下方式确定:
①若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时,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②若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股票数量×40%×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评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股票数量×60%×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Y)。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或未能全部解除限售的,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师”)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蒙娜丽
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 OA 办公系统公示了《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
时,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16 日为授予日,以 15.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康达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以 2021 年 7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 15.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