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1-080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0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明景谷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179,6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38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38,24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7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41,3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1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1,3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明刚和明景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14,048,000
股;深圳市奥博合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奥博合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奥博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24,192,000 股;以上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79,6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子楹、李纯青;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