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含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行权价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和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本次修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龙基、陈世荣、刘火旺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