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保证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绩效考核与解锁安排相挂钩的方式将激励对象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实现股东、公司与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性,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与工作积极性,以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中的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四、考核组织与执行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五、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额度根据公司业绩、个人业绩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 2021 年至2022 年、2023
年和 2025 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21年至2022年公司累计净利润较2020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209%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2021年至2023年公司累计净利润较2020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410%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2021年至2025年公司累计净利润较2020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854%
注: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业绩考核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解除限售。
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绩效和团队绩效两个方面,分值比例各占 50%。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当期进入解除限售期的可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司统一回购注销相应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考核程序
1、公司依照科学考核、有效评估的原则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每个解锁期一次。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激励对象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核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参与评分,考核结果保存,所有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3、每个考核年度年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根据岗位说明书、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通过与激励对象的互动,确定被考核人员当年的关键业绩指标群。每一考核年度年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参与评分,对最后得分进行核查、分析、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七、考核结果应用及管理
1、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依据。
2、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满足,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3、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已满足,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获授限制性股票总股数×当期可解锁的比例×当期考核分数×1.00%,未能解锁的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激励对象通知考核结果。
5、激励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沟通解决。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激励对象可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
八、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结束后三年。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九、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自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