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3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授予日:2024年5月21日
2、预留授予数量:283万股
3、预留授予价格:4.92元/股
4、预留授予登记人数:24人
5、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4年6月17日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佛国资规划〔2023〕1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8月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公告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六)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5月21日
2、预留授予数量:283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24人
4、预留授予价格:4.9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预留限制性股 占当前股本
票数量(万份)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24 人) 283 36.44% 0.22%
7、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登记完成之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登记完成之 5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增长率 增长率不低于 50%,且不低于同行业 增长率不低于 72.5%,且不低于同行
平均水平 业平均水平
每股收益 2024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82 元/股, 2025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90 元/股,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4 年每股分红不低于 0.31 元且不 2025 年每股分红不低于 0.32 元且不
每股分红、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40% 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40%
注:(1)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总股本;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
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22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2)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分红时,
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22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3)业绩指标的具体
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四)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则其当期个人绩效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在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若
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当期个人绩效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同行业企业
同行业企业选取证监会中“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下的全部 29 家沪
深 A 股上市公司(不含佛燃能源及营业收入集中度 CR1 高于 30%的公司),名单
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407.SZ 胜利股份 600681.SH 百川能源
000421.SZ 南京公用 600903.SH 贵州燃气
000593.SZ 德龙汇能 600917.SH 重庆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