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JointasChemicalJointStockCo.,Ltd.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cninfo.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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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邹榛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3)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仍能保持本人与安泰化学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4)本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安泰化学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3)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仍能保持本公司与邹榛夫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邹珍贵,高级管理人员、实际1-2-3
控制人关联方邹珍凡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3)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邹珍美、邹珍祥、陈明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泰银富时、湖北九派、仙桃九派、熙景投资、舜璟投资、关福如、陈中华、李海静、侯丽琳、温昌发、刘福成、林坤华、金鑫、陶艳、林武宣、蒋鹏、周雅璐、贾为、吴蹈、周雅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思远、石正金、李军、李浩成、马银良、周雅蔓、陈剑华、罗鸿桥、孙仲华、吴珈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1-2-4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保持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稳定,特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安泰化学、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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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回购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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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
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