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不超过 3,6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含累计利息收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经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肇章________________ 张翼________________
付 宇________________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