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7 证券简称:华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3-025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 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三)召集人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办公楼9层会议室(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89号)。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游洪涛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为333,384,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34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
股份36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5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4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333,031,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7497%。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5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45%。
(四)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及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36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36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36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36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36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1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36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补选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36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1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36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1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公司股东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游洪涛、刘小英、王瑛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333,016,679股。
同意35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1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11%;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4%;反对
3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4%;反对
3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4%;反对
3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4%;反对
3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4%;反对
3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付茜律师、谢佳韵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