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广
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易。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
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
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
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
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
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
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