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 2021 年度审计等法定业务及其它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丽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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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张志勇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