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1-088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92,174,48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43.8926%。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7,296,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3.4745%。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84,879,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40.418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295,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3.47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70,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7,292,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1%;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弃权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先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2,0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1%;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7,292,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1%;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弃权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周燕、张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