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按照持股比例 51%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他股东按照 49%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助于其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江西铭普生产经营稳定发展,风险可控,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丽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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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张志勇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