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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99 深市 英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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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派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14

股票简称:英派斯                                           股票代码:002899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mpulse(Qingdao)HealthTechCo.,Ltd.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华山二路3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派斯”、“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江恒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江恒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江恒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其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

月1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海南江恒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利荣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丁利荣,公司董事平丽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利荣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1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副总经理郑国良、秦熙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郑国良、秦熙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丁利荣、平丽洁、郑国良、秦熙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丁利荣、平丽洁、郑国良、秦熙还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此外,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平丽洁、郑国良、秦熙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1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股东海宁嘉慧、青岛邦源、金石灏汭、青岛青英、青松财智、台湾有瑞、殷富中国、湖南文旅、南通得一、青岛拥湾、山东五岳、景林景途及景胜伟达承诺

    公司股东海宁嘉慧、青岛邦源、金石灏汭、青岛青英、青松财智、台湾有瑞、殷富中国、湖南文旅、南通得一、青岛拥湾、山东五岳、景林景途及景胜伟达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若因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采取下述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20%;

    ② 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本项与上项冲突的,按照

本项执行;

    ③ 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5%。

    (2)公司回购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完成股份增持后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净额的10%;

    ②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20%;

    ③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④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

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⑤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两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股份回购后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继续实施上述两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

将其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