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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隆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8-21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SailongPharmaceuticalCo.,Ltd.

     (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47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二层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2-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25%。本次发行不包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南桂、唐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赛隆聚智、赛博达投资、赛捷康投资、赛普洛投资、王凯、北京坤

顺、宗崇华、吴固林、卓正廉、陈征、龚为棣、尹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南桂、唐霖、蔡赤

农、龙治湘、肖爽、李剑峰、周蓓、刘达文、张旭进一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南桂、唐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

东赛隆聚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蔡赤农、龙治湘、肖爽、李

剑峰、周蓓、刘达文、张旭进一步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1-2-2

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

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

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如果当年半

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2-3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预案和承诺

    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

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

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

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

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1-2-4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保证符合上市要求且不强迫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依次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

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

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或

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

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50%。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1-2-5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实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或在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