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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97 深市 意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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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8-28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后西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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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 2,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0.68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8 月 2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66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
蒋友安、方建文承诺: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 (如
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陈献孟、
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
五十。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陈琦、 陈琼娜、陈孟杰、
郑巨秀、蔡胜才、方丽君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
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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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郑巨秀作为公司的董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
过意华集团或上海润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朱松平、 李
振松、蒋甘雨、蒋新荣、王黎莉、李辉承诺: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
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上海润鼎承诺: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
(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爱仕达集团、温元投资及其余 18 名自然人股东承
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 (如
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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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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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
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承诺: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
方建文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陈琦、陈琼娜、陈孟杰、郑巨秀、蔡胜才、方
丽君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郑巨秀作为公
司的董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过意华集团或上海润鼎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朱松平、李振松、蒋甘雨、蒋新荣、王黎莉、李辉承诺: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
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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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上海润鼎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公司股东爱仕达集团、温元投资及其余 18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
司股票价格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股价稳定的措施和启动条件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
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
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时,触发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回购的相关义务。
除启动条件具备时应当采取采取的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外, 本公司也将视需要选择削
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
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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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措施的选择顺序和法律程序
1、公司应当综合启动条件达到时的具体情形并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按照下
列顺序决定具体采取的措施: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
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
选择:(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以及与公司控股股东等
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启动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
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在每一自然年度,本公司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不超过一次。
(三)公司采取的回购股票措施
1、公司将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
票的决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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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议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
实施回购。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
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实施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5、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