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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95 深市 川恒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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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24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ChanhenChemicalCorporation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二零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2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二)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两名,分别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将视情况进行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期限届满后,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自身安排减持股份。

    (二)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减持

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1、该合伙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该合伙企业承诺,若减持股份,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减持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本合伙企业持有川恒化工5%

以上股份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该合伙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该合伙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

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任意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

导致该合伙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4条、第5条的规定;

    7、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该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期间,该合伙企业的股权被质押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价格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10%

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 个交易日

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作

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拟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等相关程序。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

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