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ChanhenChemicalCorporation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不低于4,001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
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7.03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8月16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1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1、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承诺: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
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
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
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
李进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其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
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九鼎栖霞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8月14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
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
光明、李进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
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
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其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
(二)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两名,分别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将视情况进行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价格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
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
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期限届满后,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自身安排减持股
份。
(二)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减持其
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1、该合伙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该合伙企业承诺,若减持股份,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减持规定》,以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该合伙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六个月的。
(2)该合伙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
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
5、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