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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5月1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5-2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ChanhenChemicalCorporation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
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
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
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
李进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其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
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九鼎栖霞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
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5月10日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
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
光明、李进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
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
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其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五十。
(二)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5

限合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两名,分别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将视情况进行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
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期限届满后,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自身安排减持股
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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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减持
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1、该合伙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该合伙企业承诺,若减持股份,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减持规定》,以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该合伙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六个月的。
(2)该合伙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
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
5、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
致该合伙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在减
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4条、第5条的规定;
7、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该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期间,该合伙企业的股权被质押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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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
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指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
述股票价格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10%
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
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
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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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
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