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21-03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 号)的核准,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041,666 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19.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87.2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币 11,703,812.64 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8,296,174.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帐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7-70 号)。
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规定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智能电机与驱控
4000027219200761303 150,000,000.00
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 系统建设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智能电机与驱控系
圳分行 15509799779999 150,000,000.00 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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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智能电机与驱控系
43050171790800001393 149,998,740.00
司永州市分行 统建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443066302013003968634 39,999,987.46 补充流动资金
圳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统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2020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智能电机与驱控系统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共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 、陈正元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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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甲、乙、丙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方均有权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协议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各方均同意,在使用任意一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该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各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任意一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各方均承认,未经其中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协议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平安证券签署的《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