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弘宇农机”)于2021年12月6日接到股东于晓卿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豁免锁定期承诺的函》,申请豁免于晓卿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时做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也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上述豁免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份锁定承诺内容 承诺期间 履行情况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2017 年 8 月2 日-2020 年 8 月7 履行完毕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日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
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
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 任职期间至辞职六个月后的十 正常履行中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 二个月(于晓卿先生于2020 年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 3 月 3 日辞职)
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
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 2020 年 8 月8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中
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 2020 年 8 月8 日-2022 年 8 月8 截 至目 前正
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确
日 常履行中(本
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
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 25%,该等 次 拟申 请豁
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 免粗体部分)
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 2017 年 8 月2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中
第 1 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前述第1 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
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 个
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
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
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本次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内容
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12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25%。
三、本次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原因
由于于晓卿先生身体原因,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683民特349号】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于晓卿先生已不能正常履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683民特349号】,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任焕巧与于晓卿系夫妻关系,且于晓卿的近亲属对任焕巧担任于晓卿监护人并无争议,任焕巧女士为于晓卿先生的监护人。由于任焕巧女士无治理公司的经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投资者等各方利益,拟转让公司控制权。
鉴于此,任焕巧作为于晓卿的监护人代表于晓卿于2021年9月13日与辛军署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股协议》”)。
2021 年 9 月 30 日,于晓卿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 21.00 元/股的价格将上市
公司 6,670,81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15%)转让给辛军,完成第一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该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于晓卿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剩余 20,012,44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4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辛军后,成为辛军的一致行动人。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祥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投资”)、于晓卿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9.40%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辛军成为上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确保《转股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尽早完成,于晓卿先生的监护人任焕巧女士向公司提出豁免上述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四、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有利于加快股份转让事项的推进,有利于《转
股协议》尽早完成。收购人辛军先生从事大型企业集团管理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是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集团”)的创始人及实控人,祥隆集团自1995年成立以来,现已发展为下辖科技、投资、实业、金融、教育、药业、矿业、地产八大产业的集团公司,为烟台市知名企业。祥隆集团历经多年的发展积淀,已建立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科学完善,逐步成长为具备较强影响力和认知度的跨区域、多元化企业集团。祥隆集团旗下的祥隆投资专注于股权投资及管理,祥隆投资在股权投资及管理行业经历均超过15年,主导完成多起股权投资案例,具备丰富的产业资源储备和专业的股权投资经验,同时对中国资本市场具备长期精准的理解和研究。辛军先生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并且承诺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故本次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更有利于稳定公司控制权,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时做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将有利于《转股协议》尽早完成,稳定公司股权结构,维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将有利于《转股协议》尽早完成,稳定公司股权结构,维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4、于晓卿《关于提请豁免锁定期承诺的函》。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