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独立意见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将有利于《转股协议》尽早完成,稳定公司股权结构,维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豁免公司股东于晓卿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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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学贵 高秀华 张志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