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HongyuAgriculturalMachineryCo.,Ltd.
(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发行股数 1,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4%,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76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7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667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自弘宇农机本次
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
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
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进一
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弘
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
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
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确有需要进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行减持的,则每12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总数的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1 点所述之
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
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弘
宇农机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
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个月期末
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
效。”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
季俊生、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刘海先承
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
1-1-1
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
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
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五十。”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吕桂林、
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进
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1 点所述之
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
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弘
宇农机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
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个月期末
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
效。”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俊(通过烟台同启间接持
股)、王稳稳(通过山东海聚间接持股)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
海聚的权益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也不
由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或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
东海聚的权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
人每年所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
机的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
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
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或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3、其他股东承诺
张慧娜等59名自然人股东以及烟台同启、拉萨祥隆、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