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HongyuAgriculturalMachineryCo.,Ltd.
(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
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12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
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1点所
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个月期末(2018年2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季俊生、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刘海先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吕桂林、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李春瑜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
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
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1点所
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个月期末(2018年2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俊(通过烟台同启间接持股)、王稳稳(通过山东海聚间接持股)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也不由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或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的权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所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或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烟台同启/山东海聚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其他股东承诺
张慧娜等59名自然人股东以及烟台同启、拉萨祥隆、山东海聚分别承诺:
“自弘宇农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弘宇农机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四)发行前全体股东补充承诺
在上述承诺基础上,发行前全体股东补充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函出具日之前本人/本公司所做的相关承诺若与上述规定内容不一致,则执行上述规定”。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发行股份。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弘宇农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
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弘宇农机
予以公告。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本人将敦促弘宇农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为弘宇农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更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者除外)。
以上承诺不因我们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君合承诺:“因本所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承诺:“因本公司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内,如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并执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
2、如启动条件满足后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停止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