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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89 深市 东方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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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7-28

股票简称:东方嘉盛                                           股票代码:002889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二)邓思晨、邓思瑜承诺

    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分别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

    (三)上海智君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企业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

    (四)青岛金石承诺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承诺

    公司股东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分别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且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20%,股份增持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若在控股股东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在触发本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时,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事宜投赞成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累计额的20%,股份增持的价格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时保证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