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授权经营层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修订《公司章程》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见附表。除附表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最终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审批程序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表: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的董事。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资格;
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七)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审查意见。按照本条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五)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