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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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文广 盛宝军 徐开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