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Zhongshe Group CO., Ltd.
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1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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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
发售股数 本次计划发行不超过 1,333.35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元/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股份限制
流通、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凤军、刘翔、廖芳龄、周晓慧、孙家
骏、陈峻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
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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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
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公司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
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锡中设创投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 289.8828 万股股份
(即对应除陈凤军及潘晓东以外的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通过持有本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间接持有的江苏中设的股份)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十二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该部分股份的
25%;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 67.9972 万股股份(即对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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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陈凤军及潘晓东通过持有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间接持
有的江苏中设的股份)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十六个月后,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该部分股份的 25%。
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
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
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王明昌的承诺: 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
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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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
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陆卫东、担任发行人监事彭德贵、
担任发行人经营管理层袁益军、潘晓东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且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
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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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
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6、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朱永、张宇、高伟良、王楠、钱玮承
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7、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常喜梅、沈国伟、李华、宗旭辉、叶
松、余静、王锡龙、刘健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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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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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4,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333.35 万股,
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股份限制流通、自
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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