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战先生、郭采平女士、李莉刚先生、张信先生、岳章标先生、林海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汪新民先生、杨新发先生、王艳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