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郭采平女士本人的同意。本次聘任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核查,郭采平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郭采平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新发: 汪新民: 何询: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