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此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本次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安排未违反《管理办法》及《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为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条件的 115 名激励对象行权股票期权 2,650,640 份。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对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
予价格为 17.9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1 人,授予 187.5 万份
股票期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47%。
五、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预留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预留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预留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据此我们同意按照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安排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共计解除限售股份118,925股。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