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YUANLONGYATOCULTUREDISSMINATIONCO.,LTD.
(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亚泰中心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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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1,884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900万股且不超
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期限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由持股时间已在36个月的股东进行公开发售。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实际发售股份的股东所有,不
归公司所有;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
控制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
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536万股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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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公司控股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李素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威、杨平生、岳昕、饶秀丽、
王升、赵怀东、陈涛、边雨辰、李继东、向京、李娅、宋玉竹、刘岩承诺:(1)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
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
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公司股东赵维琦、傅岩、张小桐、刘晓明、罗柏林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威、杨平生、岳昕、饶秀丽、王升、赵怀东、陈涛、
边雨辰、李继东、向京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
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
权除息的处理)。
上述承诺不因各承诺主体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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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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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884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以
下简称“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其
中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9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由持股时间已在36个月以上的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公司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且新股发
行与老股转让数量合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由公司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发行人与公开发售
股份的股东按照新股发行数量及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比例分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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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李素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威、杨平生、岳昕、饶秀
丽、王升、赵怀东、陈涛、边雨辰、李继东、向京、李娅、宋玉竹、刘岩承
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公司股东赵维琦、傅岩、张小桐、刘晓明、罗柏林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震,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威、杨平生、岳昕、饶秀丽、王升、赵怀
东、陈涛、边雨辰、李继东、向京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上述承诺不因各承诺主体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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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
2015年3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
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
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
整),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及顺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2)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
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
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
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
实施回购。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继续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中止公司回购股份
事宜;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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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
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
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