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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5-02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ianshe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桂溪)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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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股数  53,000,000 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5 月 10 日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12,00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群先生作
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如确因自
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
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超过发
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含本数),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
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权总和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权
总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同时,本人承诺不会因转让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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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影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承诺自作出之
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
2、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洪女士、刘
维先生、熊海田先生、李忠先生、王开胜先生、王永红女
士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确因
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
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
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承诺自作出
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
3、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晓红女士、谭国太先生分别
承诺: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该等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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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承诺自作出
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
4、本公司股东渝垫国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
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后,渝垫国资转由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5、本公司股东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上海
宾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与上海宾
州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股份
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减持前
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上海
宾州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6、本公司股东德同创业、中山多美、苏州贝塔、和光
成长、华元兴盛、德同银科、昆明龙兴、人合安康、盛世
诚金、泰豪渝晟、和光远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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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上市后
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
定的限制。
7、本公司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 112 名自然人股东承
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期
201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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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承诺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或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
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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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各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上市申请
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群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锁定、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公司的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
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如确因自
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
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控股地位。减持数
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含本数),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总和不超过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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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同时,本人承诺不会因转让发行
人股份影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5)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3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