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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5-03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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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 载于下述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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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玉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
权除息等事项的, 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 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
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陈博、程铁生、邓杰和、刘焕光、王咸车和苏小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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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
权除息等事项的, 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 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
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以上承诺人均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其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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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 0.5%,单个年度内累计不超
过 2% (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
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停
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
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玉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
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述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其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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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其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
公司披露其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每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
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20%,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 50%。但在稳定股价方
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停止实施
该方案。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
的,则其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
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
(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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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
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