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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康生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5-02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LIFECOMEBIOCHEMISTRYCO.,LTD.

  (福建省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承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不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主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洪祖星承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股东上海康闽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梦笔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福州市鼓楼区富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赖潭平、洪祖星、徐春霖、张维闽、赖建平、冯真武、江世平、楼丽君、黄辉、李俊辉、鲍忠寿承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赖潭平、洪祖星、徐春霖、张维闽、赖建平、黄辉、李俊辉、鲍忠寿承诺: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且不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主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洪祖星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

    股东福州市鼓楼区富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康闽贸易有限公司和福建梦笔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不违反相关董事、高管、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可以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重要股东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重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上海康闽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福州市鼓楼区富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福建梦笔投资有限公司均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

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潭平、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合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洪祖星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

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120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

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

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5、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