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生化”、“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
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
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
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
性投资,请认真阅读2017年4月19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4、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
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
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
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20元/股。
投资者在2017年4月2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4月20日(T日),其中,网下申
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
按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
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如果申购价格、申购数量与申购时间
均相同则按等比例剔除,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
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
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
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
年4月2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
纳新股认购资金。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
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
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4月2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
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
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初步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
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
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
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
本次新股发行的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
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医药制造业(C27)。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17年
4月17日(T-3日),发布的医药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4.06倍,
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5.2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6年市盈率为
20.5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的总股数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
率。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本次
发行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为3,000万股。按本次发行价格15.20元/股、发行新股3,0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
集资金总额为45,600.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8,784.77万元后,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6,815.23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
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
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
的风险。
重要提示
1、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473号文核
准。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绿
康生化”,股票代码为“002868”,该简称和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
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兴业证券负责,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7年4月17日(T-3日)完成。根据
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
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20元/股,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
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有效报价情况为:
(1)15.3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
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0.5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
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全部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为1,967,760万股。
4、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7年4月20日(T日)。任一配售对
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
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若同时参与网
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
售对象应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未
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5、配售对象在申购和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或视为无效申购。网下投资者管
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
号码(深圳)、托管席位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
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6、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
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
价格、申购数量及本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
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
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
需缴付申购资金。
网下发行缴款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T+2日)16:00前。参与网下申购
的配售对象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认购款。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备
案。
7、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已会同见证律师,
对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若在配售前有进一步资料显示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不符合
初步询价公告要求的情形,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
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投资者
如拒绝接受核查、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或不符合条
件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8、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