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及三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
制订本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份(以下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
中文名称: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
英文名称:Hainan Drinda New Energy 合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名称:
Technology Co., Ltd. 中文名称: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英文名称:Hainan Drinda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657.7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中国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可以按照上市地
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十九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657.707万股, 设超额配售权未行使,公司于其在香港联合
全部为普通股。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日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万股,其中 A 股普通股【】万股;H 股
普通股【】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用法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监管规则的规定。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司股份的,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和其他证券监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
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
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
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
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
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
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
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