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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2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2-22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5,55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22,15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公司控股股东今飞控股、公司股东瑞琪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葛炳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东君润投资、邦诺投资、易和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叶龙勤、葛础、戴耀平、郑丹、潘
小忠、李根法、任洪兴、朱洪斌、何东挺、朱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2 月 17 日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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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发
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相关事宜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出现
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
预案。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 1)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 2)控股股东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
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
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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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
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B 项与本项冲突时,
以本项为准。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
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出现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
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
允许的方式;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③控股股东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本项与上述第②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出现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上年度自
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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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 但如果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则选择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控股股东稳
定股价预案: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
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
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已实
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第三顺序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在满
足下列情形时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中稳定股价预案:在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
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每一会计年度,公司强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义务仅限一次。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 1)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
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
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理由,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股份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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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
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
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时, 控股股东将在达
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决议之
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②当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
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时,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份回购
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
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③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
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之
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5、约束措施
( 1)控股股东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控股股东实际履
行稳定股价承诺义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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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
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
际履行稳定股价承诺义务为止。
(二)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自今飞凯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今飞凯达的股份, 也不由今飞凯达回购其本人
持有的上述股份;
( 2)前述锁定期满后,实际控制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 3)若实际控制人因个人财务需求等原因减持今飞凯达的股份,则:①实
际控制人所直接/间接持有的今飞凯达股份,自其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今飞凯达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今飞凯达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今飞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