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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丰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4-10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hifengCulturalDevelopmentCo.,Ltd.

           (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二零一七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丰文化”、“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持有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俊权,以及另外两名自然人股东蔡俊淞、蔡锦贤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除蔡俊权、蔡俊淞、蔡锦贤之外的其他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控股股东蔡俊权、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即2017年10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如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职务变更、离职后依然生效。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金额。

    (3)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的,本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2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依法回购公司股份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或不低于1,0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不超过总股本的5%,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方式以使公司股本满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本的具体要求。

    (4)在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再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买入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

    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6)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具体计划已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如达到实施条件而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3)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如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回购金额等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将自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

三、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发行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以二者间较高者为准(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应不少于 30日,并不超过60日。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招股说明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经代表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并用该等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

如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 3

个交易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及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开发售股份价格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