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60 股票简称:星帅尔 公告编号:2023-027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8 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1.00 万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56 元/股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帅尔”)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向 34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6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6.56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2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场所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三)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星
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9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48.5826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7.6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2 年 6 月 13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登记完成。
(五)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4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6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6 元/
股。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8 日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6.56 元/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6.29
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6.56 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数量:61.00 万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人数:34 人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数量(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其他核心人员(34 人) 61.00 10.01% 0.20%
合计 61.00 10.01% 0.20%
(七)解除限售安排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八)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0%;
预留授予的 2、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00%。
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00%;
2、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当激励对象为子公司员工时,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至 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激励对
象所在的子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指标实际达成率 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分为三个等级,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子公司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系数:
业绩指标实际达成率 R R≥95% 95%>R≥85% R<85%
子公司考核系数 100% 70% 0%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子公司当期业绩指标实际达成率 R 未达到 85%,则子公司全体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母公司员工,则无需考核子公司层面业绩。
3、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