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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56 深市 美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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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芝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美芝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一号科研楼7栋1-6层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晏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3,839,3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47.1791%。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3,837,4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47.177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900股,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0.00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0.001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0.001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9,3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7,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7,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红雨、郑婕。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美芝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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