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22-114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81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合计人民币 122,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22,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400 万元后
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21,6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汇入本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基地支行一般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2]7136 号《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另减除律师费、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及路演推介宣传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70.2613 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329.7387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净额已使用 0 元,余额为 121,329.7387 万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蓝色河谷科技有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会同现任保荐机构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 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的具体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专户余额 对应募投项目名称
号 (万元)
浙江麦格米 中国工商银行股 麦格米特杭州高端
1 特电气技术 份有限公司深圳 4000010319200510884 30,000.00 装备产业中心项目
有限公司 喜年支行
湖南蓝色河 中国银行股份有 麦格米特株洲基地
2 谷科技有限 限公司前海蛇口 767976266132 31,000.00 拓展项目(二期)
公司 分行
株洲麦格米 兴业银行股份有
3 特电气有限 限公司深圳软件 338190100100183991 2,916.90 智能化仓储项目
责任公司 园支行
株洲麦格米 中国建设银行股
4 特电气有限 份有限公司深圳 44250100018200003614 22,083.10 智能化仓储项目
责任公司 科苑南支行
深圳麦格米 招商银行股份有
5 特电气股份 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07135310368 13,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软件基地支行
深圳麦格米 上海浦东发展银
6 特电气股份 行股份有限公司 79070078801700002390 22,329.74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龙岗支
行
合计: 121,329.74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朱文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与“甲方 2”合称为
“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方 2 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 2 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1、甲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 2 指定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 和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2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朱文瑾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 1、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甲方 2 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1 或甲方 2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华林证券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林证券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2]7136 号);
4、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