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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2-13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KedaliIndustryCo.,Ltd.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兴路北侧中建工业区第一栋厂房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1-2-3-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

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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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

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励建立、励建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

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

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大业盛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

发行结束时所持公司股份的25%。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过大业盛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

东蔡敏、孔天舒、石会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6个月。

    担任公司监事,并通过大业盛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李武章、李燎原、王少权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宸钜公司、平安财智、苏州和达、南海成长、远致富海、芜湖富海、明石

北斗、北京明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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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上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励建立、励建炬、蔡敏、李武章、李

燎原、王少权、孔天舒、石会峰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

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50%。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议案》,公司

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

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

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

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

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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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

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

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

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

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

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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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在股东大

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

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

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

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

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

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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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股价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