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情况对照表(2021 年 8 月)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序号 《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2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共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共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
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启动罢免程序。 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 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启动罢免程序。
司法冻结。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 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资产回复原状或者现金清偿的,公司有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 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所侵占公司资产。 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
资产回复原状或者现金清偿的,公司有
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
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所侵占公司资产。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七)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明显并非紧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
项。 止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收购措施。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代为行使。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
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
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
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
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
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
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
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
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
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
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
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
5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