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
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七)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所必需。
前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回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
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
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
章等执行。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因第(三)项、第(五)
项、第(七)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
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
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
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
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进行。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代为行使。 行使。
(十九) 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配政策为: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 政策为:(一)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 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
取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
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不得损害公司持 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续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