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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4年4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 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
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
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七)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需。
前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回购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三)项、第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
议审议批准。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议决议。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个月。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
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
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
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
(七)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
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
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
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
约的方式回购进行。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行使。 (十九) 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政策为: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策为:(一)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取现金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
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未分配利 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
润的金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
力。 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一)利润分配的条件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
(1)现金分红的比例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 展;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分配方式。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分红政策: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