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10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1.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2元/股。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52元。
3、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黄华兵 总经理 80 30.89% 0.62%
顾劲松 副总经理 5 1.93% 0.04%
副总经理、财
陈智园 5 1.93% 0.04%
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
张妍 5 1.93% 0.04%
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143.2 55.29% 1.10%
(业务)人员(169人)
预留 10.8 4.17% 0.08%
合计 259 100.00% 1.99%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售期 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第二个解除限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股票 售期 于40%
第三个解除限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售期 于50%
第一个解除限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售期 于40%
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售期 于50%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威星智能
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9月14日,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10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0月24日为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1.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10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1.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2元/股。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原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1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5人减少为160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总计259万股调整为251.9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8.2万股调整为241.1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10.8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
五、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8年10月24日
3、限制性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