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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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与第三季度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所审议议案的提议程序、决策程序及表决过程合规、合法,我们予以认可。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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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红艳 刘灿辉
张喻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