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担保; 五千万元;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 的担保;
为。 (七)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股东大会审议上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的对外担保行为。
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上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请求时; 总额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则上在公司住所地,但也可在董事会认为合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适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面反馈意见。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